比例原則:國家所採取的行政措施和欲達成的目的之間應該有相當的平衡,不能為了達成很小的目的使人民謀受過大的損失。亦即,合法的手段和合法的目的之間存在的損害比例必須相當。 

信賴保護原則:法規公布實施後,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,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。 除法規預先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,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,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,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,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,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,俾減輕損害,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。

明確性原則:
(1)法律明確性是說  法律用字必須明確:文字意義非難理解,受規範者可得預見,司法可對之加以審查

(2)授權明確性是說 因為生活事實複雜性,並考量適用個案的妥當性,法律可以授權行政機關制定較為具體的行政命令
但這個授權的法律本身必須明確陳明其授權的內容、目的與範圍。而且如果並 不是涉及人民基本權的重大事項的話,只要從那個法律本身的整體意義可以推知授權的內容、目的與範圍時,及符合授權明確性的要求,
明確性原則的目的在於建構法的安定性

二哥解 哈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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